男子朝聯邦官員吐口水遭重罪起訴

(本報綜述)波特蘭一男子被控在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辦公大樓外朝聯邦官員吐口水,週二(10月7日)首次出庭,面臨攻擊聯邦執法人員的重罪指控。

據《俄勒岡人報》報導,38歲的亞歷山大‧傑伊‧博伊斯於10月5日晚間參與ICE大樓外的抗議活動。根據檢方描述,當時執法人員透過擴音器要求群眾後退,讓車輛進出,但博伊斯拒絕配合,反而對一名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警官大聲辱罵,並朝對方臉上吐口水。

聯邦檢方助理指出,現場監視畫面與執法記錄器完整拍下博伊斯「用力吐口水」的過程,照片中可見唾液掛在警官頭盔上。

雖然檢方形容事件「性質嚴重」,並提到被告自稱每天飲六罐啤酒,但同時承認他沒有犯罪前科,且在當地有穩定工作。公設辯護律師表示,博伊斯的雇主稱他「技術熟練且可靠」。

美國地方法官傑裁定,允許博伊斯自行保釋,但須遠離ICE大樓周邊特定街區,並被告誡不得因飲酒影響判斷。

代理美國聯邦檢察官史考特‧布拉德福強調:「沒有人可以對聯邦執法人員吐口水而逍遙法外,這樣的行為將面臨聯邦起訴。」

據統計,自6月以來,已有31人在波特蘭ICE大樓外抗議活動中被控聯邦罪名,另有37人被波特蘭警方逮捕。

根據美國《聯邦刑法》第18編第111條(18 U.S.C. §111),任何人「以暴力方式攻擊、反抗、阻撓、恐嚇或干擾」正在履行職務的聯邦官員或員警,即構成「攻擊聯邦執法人員罪」(Assault on a Federal Officer)。該條文不僅涵蓋拳打腳踢等肢體暴力,也包括任何蓄意且帶有攻擊性的行為,例如吐口水、推搡、潑液體等。

美國多項聯邦與州法院判例已確認,吐口水屬於「身體接觸的攻擊」(offensive physical contact),即使未造成實際傷害,也因帶有侮辱與威脅性質而構成「輕度攻擊」(simple assault)。若對象是聯邦官員,行為人則可被起訴為聯邦重罪,最高可處八年徒刑。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吐口水」雖非暴力毆打,但在司法實務上屬於一種刑事攻擊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時,更被視為嚴重冒犯並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