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蘭禁露宿政策可能違法? 首天上場即遇法律挑戰
(綜合報導)被視為可解決本市露宿者問題的“禁白天露宿”政策,7月1日正式實施。由早八點至晚八點之間,禁止流浪者在公共地區露宿、搭帳篷。流浪者首兩次若違規會收到警告,第三次則會接到警察會開出的100元罰單,或是被拘留30天。
在法例實施的第一天,一家代表24名露宿者的律師事務所-俄勒岡法律中心,向市議會發出通告,稱新政策不僅違背本州法律,且侵犯聯邦法律。
法律中心的訴訟主任艾德·瓊森(Ed Johnson)怒斥,波特蘭市政府的禁露營政策是“最大的錯誤”之一,不僅難以解決問題,還將全市最大的危機引向深淵。
“市政府想快刀斬亂麻,”他說:“但我們必須使用正確且有效的方式。將這些無家可歸的人定罪,實在太不公平了。”
市長在5月底向群眾介紹此政策。盡管市長收到俄勒岡法律中心的訴訟通知,卻仍決定貫徹此政策。
政策在7月1號正式生效,但市長卻強調不會立即嚴格執行,而是會給流浪者們一個過渡期。為他們科普這項政策,幫助他們適應此政策。
許多市檢察官稱,這項政策是要符合州的“第3115議案”。該議案允許市政府規範市容。市政府有權利合理地決定何處可以露宿,何處不許。這是的合理的條例,他們已經很寬容,允許露宿者在夜間安營12小時了。
法律中心的律師反駁說,政策十分不合理,因為它限制了人身自由;要求露宿者們在白天搬著行李四處跑,但最終卻沒從根源上解決無家可歸的問題。
他們稱,這項法例違背美利堅憲法第八修正案。憲法的第八修正案寫道:“不得施加殘酷且不正常的懲罰。”在法律中心看來,僅僅因為露營而被拘留三十天,是殘酷且不正常的懲罰。
流浪者們該去哪?如果不為他們找到新住處,那隨意驅趕起豈非不人性化?對此,市長惠勒給出了答案。他說,波特蘭市內已設置了一處專門為流浪者建立的場所,流浪者可以前往此處露營。矛盾的是,該場所需要等到7月底才會開始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