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方無須要求抗議者降低音量
(本報綜述)針對波特蘭南河濱區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大樓外長期不斷的抗議活動,麥魯瑪縣資深法官艾倫·羅森布倫上週裁定,波特蘭警方沒有義務強制執行城市噪音條例。
這起訴訟由低收入公寓Gray’s Landing住戶克勞德·埃爾文格雷爾提出。她表示,抗議者日夜在自家樓下集會,鳴放警報器、發出尖銳噪音,甚至導致她耳朵流血;加上催淚瓦斯和胡椒噴霧頻繁瀰漫,讓整個環境「簡直就是有毒」。由於公寓沒有空調,她只能在悶熱的情況下關窗避開煙霧,生活備受折磨。
埃爾文格雷爾已向911和警方非緊急專線報警超過40次,卻未獲得實質幫助,甚至被勸「離開住所到別處休息」。她還曾親自上前勸阻抗議者,卻因此遭到反擊,有一次更被潑灑疑似酒精的液體。
羅森布倫法官在庭上承認對居民遭遇表示同情,但法官認為原告律師並未提出足夠的法律依據,要求法院強制市府執行。她指出,警方確實擁有裁量權,能自行判斷是否介入夜間抗議噪音,但法院無法強迫警方執法。
根據波特蘭市噪音條例,晚間10點至隔日早上7點之間,公共空間的噪音應保持在50分貝左右。但埃爾文格雷爾在自家室內測得的數值,比標準高出15至20分貝。
市府方面則表示感謝法院的「審慎考量」,但拒絕進一步評論。警方方面近來一直謹慎避免與ICE合作的印象,因俄勒岡庇護法禁止地方執法人員主動配合移民執法。今年6月,波特蘭警察局長鮑勃·戴伊甚至公開強調,要避免任何被視為支持ICE的行為。
居民埃爾文格雷爾的律師則認為,警方不願執行噪音管制正是因為「擔心被認為與ICE站在同一邊」。她表示將繼續尋求其他法律途徑,幫助當事人及受影響的鄰里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