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蘭警局向公眾諮詢意見 改善失車車主被劫完再劫的情況

  (本報綜述)有不少曾經歷汽車被偷走,被警察尋回後,還要付款給拖車公司才能拿回車輛的車主,如不願再在這情況下,被拖車公司「脅持」要付款贖回汽車的話,可於本月底前,向波特蘭警察局提意見,改善這失車車主取回自己車輛的手續。
  根據現行市政府的政策,私人拖公司在拖回失竊車輛後,可向車主索取「贖金」,車輛才能物歸原主,令到不少受害的車主,傷上加傷。
  在過去三年,波特蘭市的汽車失竊案可謂日趨嚴重,有市民歸咎於本州法院的兩項條文,令到成功檢控偷車賊幾乎是不可能。去年,本市一共有6,500宗偷車案,這是自1997年以來的最高紀錄。其中,有4,000名車主需向私人拖車公司付款贖車。
  按目前的法例,失車一旦被發現,警察只給車主半小時到場取車,否則警察會叫拖車將汽車拖走。而車主最少需付184元,及另加存倉費。總言之,當失車被拖到拖車場,費用就會不斷在加。
  去年12月,波特蘭市惠勒市長誓言要改變這政策,他形容這為一個「二度打劫受害車主」的政策,市政府必需要為汽車被偷的車主們「加以保護」。市長表示會考慮學效西雅圖市,允許車主選擇將被尋回的汽車留在原地,直至他們到取。
  似乎市長真的守諾言,改變這一個將車主劫完劫的政策。新的建議將經兩個諮詢期,再由警察局長批核,然後在網上刊載30天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