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法例 自行車不用在STOP路牌前停車

(本報綜述)在2020年一月一日上場的新法例中,有一條是與路面安全有關的。由一日開始,在全州範圍內騎自行車,每遇到STOP(停車)路牌或在閃動的紅色交通燈時,駕自行車的人士都不用停車,他們只需要確定自己當時身處的情況是絕對擁有優先路權時,就可慢駛往前穿過道路的交匯處;如無優先路權時,則要讓路給有優先路權的車輛。

支持這新例的人士表示,法例是明智的,因為這樣就不會迫使在行駛中的自行車突然停下而失去動力或是經歷被發罰單的風險。特別是在較僻靜的街道上,人們已是這樣做而且事實證明這是安存的。

自2003年已一直在推動這法例的Warloe 表示,他經常見到警察將自行車截停,然後票控他們不停STOP(停車)路牌,但與此同時卻有其他更嚴重的交通事故在附近繁忙的地點發生,對此他已感到厭倦,並指這實在有浪費警力之嫌。他說通常警察在接獲市民投訴就會在這些較僻靜的街道上執勤,而投訴的人士通常是不希望在自己住的地方見到太多的自行車。